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该规定共六章34条,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逃生通道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同时《规定》鼓励在高层建筑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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